公告日期:2025-10-29
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
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合法、公允、合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原则,
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3. 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4. 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5. 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的范围: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
3. 本条第(二)款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仅因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第(一)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
4. 本条第 1~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 因与公司或者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
的。
第五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
能的结果等方面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六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3.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 销售产品、商品;
14. 提供或接受劳务;
15. 委托或受托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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