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神农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通过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债券投资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低风险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委托理财原则
(一)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使用进度;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实施与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 规模;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第二章 审批与执行程序
第五条 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实施;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累计委托理财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委托理财,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理财的闲置募集资金发生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使用超募资金委托理财,单次计划使用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委托理财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第五条标准的,适用于第五条规定。
已经按照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规划、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基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审核;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根据相应的审批权限负责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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