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二○二五年十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国投智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第五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
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
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
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
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三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
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
审查,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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