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3
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据《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
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分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亦负有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
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 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间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间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
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1、季度报告: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 成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在公司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 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2、中期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 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并披露;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1)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者弥补亏损的;
2)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3、年度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并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 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
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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