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而制定。
第二条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3)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4)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6)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三)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党委会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及工作细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供相关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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