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9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
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述的各级出资企业,为公司出资形成的各级控股、实际控制和参股企业。其中,控股企业包括:公司出资设立的独资或全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前述企业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实际控制企业包括:公司及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简称“权属企业”)
参股企业,是指公司及权属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且未通过股东协议、公 司章程、董 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担保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主 体明确 、权责清晰。公司及各级出资企业是各自担保行为的主体 ,是担保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公 司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责,规范和指导各级出资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
(二)严 格程序 、审慎决策。公司及各级出资企业要严格履行担保决策程序 ,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质审查 ,对 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依 法合规 、规范运作。公司及各级出资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 ,完善担保管理办法 ,规范担保工作程序,确 保担保行为的合法规范、风险可控。
第二章 担保及反担保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提高配资能力和资信评级,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
公司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应当坚持量力而行 、权责对等、风 险可控原则,严格控制担保规模。
第五条 公司对权属企业的担保,可采取保证、抵押、质押形式。公
司对参股企业进行担保,只 能采取保证形式,并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经批准方可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公司对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 ,担 保额原则上应按出资比例确定,对同一企业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担保企业自身净资产的30%,并且不得超过担保企业享有其净资产份额。单户子企业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身最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60%。
公司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 ,担 保额须按出资比例确定,严禁超比例担保,且累计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出资额(享有的净资产低于其出资额的,以享有的净资产为限)。
公司应严格控制担保范围,不 得为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个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内部无产权关系的权属企业之间不得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不得对有下列非正常经营情况的企业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与 其他公司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 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与公司已经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高风险投资项 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 卖股票 、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七)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必须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进行审核,掌握债务人的资信
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或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四)具有清偿债务能力;
(五)无逃废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六)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
(七)最近1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
(八)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
(九)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用于设定担保:
(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
(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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