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华隽律师事务所
HUA JUN &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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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姚远、王娟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复印件均为真实有效的;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向本所律师出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证照及文件均为真实有效的。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企业类型》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其中逐项审议通过了《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独立董事制度>》、《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的议案(逐项审
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2025年10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等,并附有参会股东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 15:00 在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武大园三
路 5 号公司十楼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就股东会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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