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增强外汇套期保值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
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期权、期货、掉期(互换)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的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以控制汇率风险敞口为目的进行套期保值,不进行单纯以套利
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所有业务必须以正常生产经营需求为基础,以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
计划的谨慎预测,合约的外币金额需与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相匹配,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股东会或董事审议批准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可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决策机构,
按照权限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年度交易限额。
第十二条 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相关部门
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 及文件。
第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人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对公司从事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审核和督导,包括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产品等的 交易方案,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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