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称“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以下称“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与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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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负责战略规划及新增投资项目管理的证券部是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战略委员会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指定公司相关的部门或人员为其提供工作支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证券部进行资料审核,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
(四)证券部进行资料审核,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
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条款规定的通知时限。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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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电子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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