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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2 18:06:13 股吧网页版
东软载波:董事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3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以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董事会中独立董事不少于全体董事人数的 1/3,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公司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通过的重要文件,以及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裁等行使。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应当
针对具体事项或设定具体金额限制,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

第六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董事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该委托的董事不计入实际出席人数。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二条 各项提案应送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将各项提案汇集分类整理后交董事长审阅,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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