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的公告
本次协议转让各方保证向本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
息一致。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
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先生通知,获悉徐子泉先生、公司股东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传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美基金”)与张远捷先生就终止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之解除协议》。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协议转让事项概述
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子泉先生、华美基金与
张远捷先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徐子泉先生和华美基金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合计将持有公司的134,1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3%)转让给张远捷先生。其中,徐子泉先生转让其所持公司 126,6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5%;华美基金转让其所持公司 7,5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8%。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价格为 6.18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828,738,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宜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 16 日于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协议
转让公司部分股权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次协议转让终止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拟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办理完成相关转让手续,因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徐子泉先生、华美基金与张远捷先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
上经友好协商,同意解除已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并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签署
了《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
甲方 1:徐子泉
甲方 2:华美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美传承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乙方(受让方):张远捷
鉴于:
1、甲乙双方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下称“原协
议”),约定甲方 1 拟将其持有的捷成股份 126,600,000 股股票转让给乙方,甲方 2 拟将其持有的捷成股份 7,500,000 股股票转让给乙方。
2、上述交易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为此,经双方协商一致,特签署本协议,以兹各方恪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同意原协议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正式解除。自解除之日起,
原协议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双方依据原协议应履行而尚未履行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且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条 双方确认:就原协议的履行和解除,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
在争议,不存在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协议解除后,任何一方都不得再因为原协议的履行和解除向对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不得再依据原协议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第三条 本终止协议为各方就本次交易的最终安排,并取代各方之间此前关于本次交易所达成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备忘录或其他具备约束力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之日成立并生效。
三、本次协议转让终止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徐子泉先生持有公司 506,562,3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02%。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日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协议转让终止事宜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也不存在因本次终止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