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25-069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111,375,804.89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控股子公司胜诉。如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12 月,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药业”或“公司”)
控股子公司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药业”)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高院”)发来的《民事起诉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材料,原告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制药”)与被告青海珠峰冬虫夏草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原料”)、青海珠峰冬虫夏草药业有限公司、杭州华东武林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药房”)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已由浙江高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23)
浙知民初 3 号(简称“本案”)。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涉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1)。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高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浙知民初 3 号,浙江高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及相关应用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行为不构成侵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浙江高院判决如下:
1、驳回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598,732 元,由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高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构成侵权。如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本次诉讼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23)浙知民初 3 号)。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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