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
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ESG进行调研、策划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由五名董事会成员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战略
与ESG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三章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重大资本运作、重大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筹推动公司环境、社会、治理(ESG)体系建设,识别和评估公司ESG风险;
(五)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治理(ESG)等相关规划及重大事项,推动、指导公司ESG工作实践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监督和评价公司ESG工作落实和完善,审核公司ESG信息披露内容并向董事会汇报;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与ESG委员会对本工作制度第
五条所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如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应形成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与ESG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七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原则上应当不迟于
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委员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与ESG委员会召开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八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召开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ESG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会议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战略与ESG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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