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和职责,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的制度。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及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送备案,由董事会秘书决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公司未公开
披露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
管理的办事机构,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主要股东以及有可能接触相关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
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重要会议事项:
1、拟提交公司及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2、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3、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4、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执行董事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资产抵押、贷款(含授信额度);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上述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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