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姚杰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4年任期内的工作情况作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历
本人姚杰,198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四级律师。曾任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24年5月10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未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态度,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资料,与公司经营层充分沟通,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为董事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作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和义务。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4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参加了任职期间召开的3次董事会,没有缺席和委托出席情况,并根据审议结果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或弃权情况。公司共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2次股东大会。本人对任期内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对公司重大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程序,合法有效。会议的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2024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要求,出席了相关会议。报告期内履职情况如下: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次会议,会议审议了公司高管薪酬方案、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本人对相关方案进行了详细审核,确保激励机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未召开。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任职期间,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关注公司内审部的工作汇报,如各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定期专项检查报告等,及时了解公司审计部重点工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也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交流,及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4 年自任职之日起,本人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密切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利用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和生产经营活动,2024年度任职期间(即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12
月 31 日)累计现场工作时间 10 天。通过加强与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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