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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2 19:35:16 股吧网页版
四方达: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与寿丰街交叉口凯利国际中心A座14层

电话/传真:0371-5591 3339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14G20240056-04号
致: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见
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之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 2025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公
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2025 年 3 月 28 日 , 公 司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s://www.szse.cn/index/index.html)、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发布了《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6,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登记等事项、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附件等,并通过与股东大会通知同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充分、完整地披露了拟审议议案。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召开日期已达到20日。

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4 月 16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4.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14:30 在河南自贸试验区郑
州片区(经开)第十大街 109 号四方达四楼会议室召开。

5.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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