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等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依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之规定,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六条 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资质认证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需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对外提供,同时,公司经办人员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登记并留存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接受报送的外
部单位或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二)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三)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的相关条款,同时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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