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开披露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投资者可以通
过上述渠道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公司配有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有专人接听接收和线路畅通,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 关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当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应披露的信息及时在证券监管部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应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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