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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8-03 19:06:10 股吧网页版
鸿特科技:鸿特科技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8-03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7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8 月 3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5 人,代表股份 103,837,33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6.811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98,484,23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5.42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0 人,代表股份 5,353,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1.382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
资者共 171 人,代表股份 5,353,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823%。以上股东
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2026年7月27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3 项议案进行了投
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8 月 3 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

2、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3 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向原股东配售股份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00,928,5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987%;反对 2,8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86%;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444,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624%;反对 2,89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4.0910%;弃权 1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66%。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配股相关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101,497,1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463%;反对 2,3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09%;弃权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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