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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9 17:59:12 股吧网页版
鸿特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188-1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国枫律证字[2025]AN188-11号

致: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审核函〔2026〕020005”《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核问询函”)及深交所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相关内容与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存在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一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百邦合已累计质押公司 4,859.90 万股股
份,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占公司总股本的 12.55%,主要用于向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槎支行申请并购贷提供担保。公司前十大股东中,张林、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聚宝盆 26 号)、四川国鹏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叶衍伟等四名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处于冻结状态,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5.57%。同时,原持股5%以上股东吴晓敏在减持至4.999974%后,其股权质押比例高达 81.44%。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是否有能力以现金方式全
额认购根据本次配股方案确定的本公司可获得的配售股份;是否会对股权结构产生影响。

请保荐人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问题回复

1.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是否有能力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根据本次
配股方案确定的本公司可获得的配售股份

(1)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截至 2026 年 1 月 20 日的股东名册及《股东证券质押及司
法冻结明细表》,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具体如下: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质押或冻结情况

股东名称 (%) (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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