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188-8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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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国枫律证字[2025]AN188-8号
致: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审核函〔2025〕020072号”《关于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核问询函”)及深交所的要求,由于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及2025年7-9月(以下称“补充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相关内容与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存在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报告期”为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及2025年1-9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对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一
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 2011 年首发上市时的控股股东为广东万和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万和集团)。2017 年 10 月,发行人控股股东由万和集团变更为其全资子公司广东硕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博投资),万和集团仍为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卢楚隆兄弟三人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2019 年 1 月,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生集团)全资子公司向硕博投资增资 25 亿元,从而取得硕博投资 62.5%的股权,增资完成后硕博投资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派生集团董事长唐军成为发行人新的实际控制人。2019 年 3 月,唐军因其控制的东莞团贷网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2022 年 12 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数罪并罚判处派生集团罚金 16.1 亿元,判处唐军有期徒刑 20 年;在此过程中,唐军、硕博投资、派生集团所持发行人股份相继被轮候冻结。2024 年 10 月,硕博投资、唐军、派生集团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拍卖,广东百邦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百邦合)竞得唐军及硕博投资所持公司 25.10%股权,支付价款共计 4.71亿元,发行人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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