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和《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裁 1 名,常务副总裁 1 名。
公司总裁、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
公司应与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裁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犯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三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满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裁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三)公司常务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二)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司总裁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第十三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公司时生效。
第三章 职权
第十四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总裁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六条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裁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的,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常务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总裁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对总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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