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社会投资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以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被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3.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4.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5.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1.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管理部门;
5.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的发展战略;
2.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 公司的文化建设;
6.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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