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该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
可持续发展需要,且又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第 3 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预计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当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及任意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2、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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