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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1 16:11:20 股吧网页版
鸿特科技: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5年9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尚未公开披露前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其他特殊原因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核准,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内容,且应积极采取
措施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同时提示信息接受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要求须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如外部信息使用人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外部信息使用人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部门需报送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时,应将报送的资料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并在董事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 按《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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