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二章 防范及规范资金占用
第四条 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外,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七条 由于合理原因而产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经营性占用,公司按照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对关联交易及经营性资金占用进行严格、规范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对于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超出合理期限的,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执行。
第三章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由董事长根据实际需要组建工作小组。董事长为组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组织相关清查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股东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在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公司对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收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侵占资金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侵占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侵占方所持的公司股份采取司法冻结等措施,具体偿还方式可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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