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接受广东鸿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
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广东百邦合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
《2024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函》,提议将《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同日,公司作出《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前述新增的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于2025年5月15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卢楚隆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4人,代表股份121,567,02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1.389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19,198,03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77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2人,代表股份2,368,987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6117%。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12人,代表股份2,368,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6117%。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2025年5月8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12项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5日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2、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所作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12项议案均获得通过。表决
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120,149,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342%;反对1,35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1%;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9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733%;反对1,359,1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742%;弃权5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25%。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结果:同意120,178,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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