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或其组合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
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及其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及子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以公司的账户进
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出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订、筹集资金、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财务总监为责任人,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及保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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