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国金证券”)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金证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 1 至 5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二、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 6 个月至《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一)相关主体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明等文件,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存在于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号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股) (股)
1 陈家茂 标的公司董事、总经 2025/01/14-2025/02/11 - 1,500
理
2 余惠华 标的公司董事、副总 2025/01/20-2025/06/26 52,100 44,700
经理、董事会秘书
3 赵晓彬 余惠华配偶、上市公 2025/2/18 - 100
司员工
4 李秀芬 标的公司董事、副总 2025/07/28-2025/07/29 300 300
经理李纬母亲
针对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家茂、余惠华、赵晓彬、李秀芬均已分别出具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
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相关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买卖股票的情况
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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