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10 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韵律师、陈张达律师和姚雅靖律师,担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就上市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或者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六个月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特别说明或已完整表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
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 6 个月至《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本次交易的核查范围(以下简称“核查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前述 1 至 5 项所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7、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二、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明等文件,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存在于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单位:股
序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累计买 累计卖
号 入 出
1 陈家茂 标的公司董事、总经理 2025/01/14-2025/02/ - 1,500
序 姓名 身份 交易日期 累计买 累计卖
号 入 出
11
2 余惠华 标的公司董事、副总经 2025/01/20-2025/06/ 52,100 44,700
理、董事会秘书 26
3 赵晓彬 余惠华配偶、上市公司 2025/02/18 - 100
员工
4 李秀芬 标的公司董事、副总经 2025/07/28-2025/07/ 3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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