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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8:51:07 股吧网页版
元力股份: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5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之日前6个月至《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 2025
年 1 月 14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本次交易的核查对象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交易对方及其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单位和自然人;

7、上述相关人员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相关主体在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和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书面承诺及说明等文件,自查期间内,核查对象存在于二级市场直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1、相关自然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单位:股

序号 姓名 身份/关联关系 交易区间 累计买入 累计卖出

1 陈家茂 标的公司董事、总经理 2025 年 1 月 14 日- 0 1,500
2025 年 2 月 11 日

2 余惠华 标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25 年 1 月 20 日- 52,100 44,700
董事会秘书 2025 年 6 月 26 日

3 赵晓彬 余惠华配偶、上市公司员工 2025 年 2 月 18 日 0 100

4 李秀芬 标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 2025 年 7 月 28 日- 300 300
纬母亲 2025 年 7 月 29 日

针对上述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陈家茂、余惠华、赵晓彬、李秀芬均已分别出具承诺:“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关系。本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通过工作关系或其他方式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相关法人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公司在自查期间内存在回购上市公司股票情形。公司已出具《关于买卖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说明回购
公司股票情形,公司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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