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评估机构独立性、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性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同时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了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作为本次重组的评估机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公允性等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独立性
公司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条件,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各方之间除正常业务往来之外,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或可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
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基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定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评估机构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标的公司进
行了评估,并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四、评估定价公允性
评估机构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评估资产实际情况的评估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资产评估价值公允、准确。本次评估方法选用恰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重要评估参数及重要评估依据均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评估结论合理。本次交易的最终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的评估价值结果为基础并经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具有公允性。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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