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交易对方购买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聘请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3、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机构及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机构;
4、聘请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情形。
三、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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