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 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股东(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其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审慎判断: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尚需履行程序已在《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拟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能实际控制标的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之规定。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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