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2025〕天衡福非字 0102-08 号
致: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委托,指派林晖律师、陈韵律师、陈张达律师和姚雅靖律师,担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天衡律师就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除非特别说明或已完整表述,《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等资料,经核查,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书面资料,经核查,上市公司在筹划及操作本次交易事宜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
(一)因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公司自 2025 年 7 月 14 日开市起停牌。
(二)上市公司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人员范围,尽可能地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并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
(三)上市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和交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分别签署了《保密协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中对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保密事项也进行了约定。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各方参与人员均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天衡律师认为:
(一)上市公司已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密制度,在本次交易中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限定了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严格履行了本次交易在依法披露前的保密义务。
专此意见!
(此页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孙卫星 林 晖
陈张达
陈 韵
姚雅靖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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