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1、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价格以公司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值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价格为 47,070.00 万元。经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涉及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 12.5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3、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发行股份定价依据及合理性
本次交易中,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涉及的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 13.1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项下股份的发行价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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