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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19:31:23 股吧网页版
元力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拟购买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

标的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二氧化硅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广泛应用于橡胶、蓄电池 PE 隔板、牙膏、饲料添加剂、涂料等多个领域。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与代码》(JR/T0020—2024),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为“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标的公司属于“C2613 无机盐制造”。标的公司所在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
持申报上市的行业。

公司与标的公司同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工行业),业务和产品存在较强相关性;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和标的公司的产品协同性将进一步加强,有利于标的公司节约成本、提升效益。

同时,公司未来能够利用资金、品牌和精益生产模式帮助标的公司持续提升研发、生产和销售能力,标的公司也能够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和在相关细分行业的品牌地位帮助公司进入相应的领域,从而实现双方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增强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稳定性。

综上,标的公司所在行业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中原则上不支持申报上市的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公司与标的公司属于同行业,产品又属于上下游。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十八条和《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持续监管办法》规定,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市场参考价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经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选取本次交易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 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作为市场参考价,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12.58 元/股,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 80%,符合《持续监管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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