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和标的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情况,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标的公司 交易作价 选取指标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总额与交
资产总额 27,468.87 47,070.00 400,663.65 11.75%
易作价孰高
资产净额与交
资产净额 20,436.26 47,070.00 334,213.09 14.08%
易作价孰高
营业收入 26,861.25 - 营业收入 188,296.86 14.27%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本次交易相关指标占比均未超过 50%,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王延安,实际控制人为卢元健、王延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王延安,实际控制人仍为卢元健、王延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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