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1-27 19:31:23 股吧网页版
元力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
上市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不构成重组上市,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和标的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作价情况,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标的公司 交易作价 选取指标 上市公司 占比

资产总额与交

资产总额 27,468.87 47,070.00 400,663.65 11.75%
易作价孰高

资产净额与交

资产净额 20,436.26 47,070.00 334,213.09 14.08%
易作价孰高

营业收入 26,861.25 - 营业收入 188,296.86 14.27%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本次交易相关指标占比均未超过 50%,未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王延安,实际控制人为卢元健、王延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王延安,实际控制人仍为卢元健、王延安。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