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核查
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接受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 1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国金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标的公司 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
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尚需履行程序已在《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本次交易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已经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也不存在交易对方出资不实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本次交易拟转让股权的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 100%股权,能实际控制标的公
司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
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会导致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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