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2025 年 5 月)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下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投
资的统称。
第三条 投资系指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已有生产设施的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设施、购买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各自的权限,分级审批。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列标准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八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建议,由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各下属公司书面提出。
第十条 证券部对各投资建议或机会加以初步分析,从所投资项
目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
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项目投资所需资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可行的,组织编写项目建议书,并上报经理。
第十一条 经理组织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认为可行的,组织证券部编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和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三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如果证券部或经理认为投资项目不可行,应按上述程序提交不可行的书面报告,由董事会(股东会)最终决策。
第四章 实施、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经理负责
实施。
第十六条 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经理如发现该投资方案有重
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之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应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是否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经股东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其投资方案的修改、变更或终止需召开临时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完成后,经理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投资
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向董事会、股东会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
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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