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5 月)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下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以上,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公司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和财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二) 内部重大审计报告及外部审计报告;
(三) 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 公司季度、中期和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第九条所述材料进行审议,并形成相关书面议案,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公布前应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任一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委员有1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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