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文件编号 FOET-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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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 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科学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 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 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
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情况。公 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分红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第五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
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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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向全体投资者分配股利,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八条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如无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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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公司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重大投资或者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
(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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