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文件编号 FOET-013
管理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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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
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 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
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 误工作,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的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统称“被问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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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问责制度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公司设立问责小组,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委员由总经理、独立董事组成。
第七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问责小组举报被问责人不履行或不作为的情况。问责小组核查确认后,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方案,上报董事会、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相关经济活动应负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并抄报董事会办公室、上报董事会。出现第九条问责的范围事项时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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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问责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
董事会决议的;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
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经营管理会议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
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
目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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