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文件编号 FOET-012
管理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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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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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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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其中季度报告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者在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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