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文件编号 FOET-019
管理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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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不断提升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送达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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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如下自然人、法人及其相关人员:
(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三)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按照《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登记管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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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的人对内幕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
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通过各种媒体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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