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和《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 2021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除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外,其余132名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满足《2021年第二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全部行权条件,行权资格合
法、有效。
4、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包含外籍员工)。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132名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满足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同意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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