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或避免因合同风险带来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与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签订的合同,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照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与下属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也应遵照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以明确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法律文件,包括协议、合约、契约、订单、确认书等。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纠纷处理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
(二)其签订和履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
(三)合同年度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含本数)或单笔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 万元(含本数)的合同;
(四)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一般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标准合同”是指公司长期使用的、合同的格式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固定化,且合同的样式、内容条款等具体规定标准化,只要双方
当事人同意并签字盖章即可成立的合同。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公共服务部门及经过公司评审的格式化合同。其中经过公司评审的标准合同版本必须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且分别经财务部、公司法务部、公司管理层评审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非标准合同”是指除本制度规定的标准合同以外的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除即时结清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三条 凡国家或公司有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
第十四条 如无国家或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应争取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
第十五条 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原则上应使用中文,涉外合同诸如技术转让、服务、销售代理、年度长期合同等应优先考虑适用中国法律,但涉及到对外贸易时可按国际通行规则订立英文合同。合同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版本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以其中一个版本为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合同分部门管理制度。公司根据合同管理需要,对各种合同实行分部门管理:
1、财务部负责借贷合同的管理;
2、采购部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
3、销售部负责销售合同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同时实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每个合同有关的原件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归档至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十八条 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应由子公司负责保管原件,合同内容涉及公司的,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合同副本,以便公司存档。
第十九条 公司的业务、财务、法务人员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签订合同前,合同承办部门须确定一位具体负责的承办人。重大的或涉外的合同谈判,应由法务人员会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组成谈判小组参加,必要时外聘法律顾问参与合同谈判。
第二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
体资格、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市场需求、产品、服务质量、价格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一般标准合同的审批程序:承办人将标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
关资料(如需要)提请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以上或授权代表审批。审批人或授权人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一般非标准合同的审批程序:
(一)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首先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资料(如需要)提请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出具审核意见;
(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与合同有关资料、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表提交法务人员审核。法务人员应就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合同修改建议;
(三)合同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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