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州天晟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减少时,公司董事会应按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经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三天应以书面或通讯方式将会议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事由及议题等事项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迅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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