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规章
制度(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
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审计
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
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
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
相关电子存储介质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
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必要时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
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应配合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服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等的信息沟通及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上市公司
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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