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投资者
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
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完善对公司担保事
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依法履行对外担保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
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
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
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
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
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核查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
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确定审批权限时,公司应当执行《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对外
担保累计计算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门、法务部
门。
第十七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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